中资企业对哈萨克斯坦投资的主要产业及法律流程

2023-10-25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一)在哈萨克斯坦设立企业的流程

目前外国公司主要通过建立分支机构和建立分公司两种注册途径在哈萨克斯坦境内开展业务活动。

1.建立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需按照公司的章程和当地法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按照法人规定的有关章程行事,其领导人经法人授权产生,领导人的变更同样需要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相关机构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的规定,外国企业在其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拥有独立的财产,不承担违约责任,只是以外国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从事职能范围内的活动,违约责任由法人承担。按照哈萨克斯坦法律的规定,分支机构的章程必须包含分支机构的名称与地址、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创立目的和授权范围、内部管理和职务委派规定、经营活动终止条件和财产转移手续等。

 

2.建立子公司

根据哈萨克斯坦公司法的规定,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并且,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财产以及公司注册名称和章程,基于其独立地位,子公司在哈萨克斯坦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等各类民事活动,最终独立承担由其公司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和责任。

 

3.在哈萨克斯坦注册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所需提交的文件

外国公司在哈萨克斯坦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包括:公司住所地证明、银行账户信息、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经营范围、总公司经营范围、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名称、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公司所在国出具的注册文件副本、总公司所在国出具的依法注册的公证文件、总公司所在国出具的税务登记证明和登记税号、总公司出具的签字授权人文件副本、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地址证明文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领导人的身份证件和纳税证明、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负责人住址信息、哈萨克斯坦税务机关出具的总公司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纳税状况证明、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拟开户行名称、子公司所属企业类型等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二)矿产资源投资流程

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丰富,其境内矿藏储量占全球储量的比例较大,许多矿藏储量按品种分类都属于世界前列。近些年来,外商投资多集中于其矿业领域,为此哈萨克斯坦也出台了相关法律对该领域的外商投资活动进行规制,包括 《矿产资源法》《关于地下资源及其开采利用》《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开采利用法》等。上述法律确立了合格主体在进行矿业勘探活动时应当遵守的基本活动准则,包括保障合理、综合、安全地利用地下资源;保护地下资源及生态环境;为兼顾共和国和地区性利益提供保障;保障矿产原料基地的再生产;地下资源开发利用作业的公开性;开采利用地下资源付费原则;为开发利用地下资源吸引投资创造良好条件。

哈萨克斯坦法律明确规定,拥有地下资源利用权的法人股东在按不超出交易当天矿产品市场价格条件达成矿产品交易时,在同等条件下,相对于其他交易者,国家具有优先权。并且为了保障和加强关乎国家经济的能源基础,在新签订或已签订的合同中,相对于合同其他方而言,国家具有在不低于其他购买者提出的购买条件的情况下的优先购买权。根据哈萨克斯坦 《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如果一个国家的一个公司或几个公司在地下资源利用合同中所拥有的股份比例对哈萨克斯坦的经济利益可能构成或已经构成威胁,则构成 “集中”。当集中情形出现时,政府为了保障本国相关产业的经济安全,有权依法单方面撤销合同。

关于地下资源开采权转让过户程序,哈萨克斯坦的资源立法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当地下资源开采的主体把自己许可项下的开采权转让给另一方时,必须经许可证发放机关的批准,这是原则性的规定。在哈萨克斯坦,转让批准手续是一事一批,为了保障其国内矿业开采秩序的稳定,立法规定必须在每一次发生权利转移时单独进行批准程序。转让手续的办理需要转让人提交数个证明材料,包括地下资源开采主体或其法人股东的全称、标明所转让的地下资源所处位置及地段区划、明确对转让适用权限和法人股数额的划分、提供地下资源开采主体的注册资本额、总股份数以及表决权股的相关信息。

与此同时,受让方也需要提交一系列的证明文件以顺利完成转让程序,包括法人信息 (法人名称、地址、国籍、所在国法人注册登记及税务登记、负责人及授权人信息、法人注册文件、股东及持股情况、子公司情况等)、自然人信息 (受让人姓名、住所、国籍、身份证件、税务登记、有无企业登记、近3年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国清单列表、相关财务技术管理能力等资质证明文件)。

根据哈萨克斯坦 《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其能源矿产部代表国家行使授予和批准地下资源开采权或其转让行为的权力。能源矿产部有权拒绝向承包人签发转让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许可,并可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禁止承包人转让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股份。

关于转让的批准程序,一般主管部门需要在接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委员会审议,由有关机构对相关的转让申请进行审查和研究,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在完成相关审查研究之后,主管机构需要在30日内做出是否核发许可证的决定。

(三)油气资源投资流程

哈萨克斯坦已探明的油气资源十分丰富,位居世界第7位,其已有油田256个,其中223个富含石油,202个富含天然气。目前,已有美国、英国、日本、俄罗斯、意大利、法国、中国等超过30个国家的公司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从事地下矿产资源的投资与开发活动。而哈萨克斯坦政府对外商投资本国油气资源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由鼓励外商投资到限制外商投资的变化过程。在哈萨克斯坦独立之初,为了抑制本国经济的快速下滑,吸引外国投资,哈萨克斯坦政府对油气领域的外国投资者实施了一系列的鼓励政策。

随着国家经济的恢复及发展,哈萨克斯坦出于保护本国经济利益的考虑,先后多次修改了其1996年颁布的 《地下资源与地下资源利用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在外商投资者对外转让哈境内油田股份问题上的优先购买权。近年来,哈萨克斯坦不断出台新的法律以规制外商对该领域的投资活动。随着国际油价的持续上涨和本国经济实力的逐步壮大,哈萨克斯坦意图控制本国油气资源的能力与愿望愈加高涨,其通过修改规制的方式不断加强油气资源开发中的监管与控制,并且不断提升哈萨克斯坦国家油气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将其作为本国油气资源开发利益的代表。

与此同时,哈萨克斯坦政府也深刻认识到本国石油工业基础的薄弱特点,在现阶段仍需要通过加强石油开采国际合作的力度,才能顺利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要求。随着油田开采难度的加大,对相关技术和设备的要求越来越高,仅凭哈萨克斯坦国家油气公司是难以完成开采任务的,因此,目前的法律规定必须给外国投资者留有发展的空间,通过引入外资,提升开采技术,进而在可预计的范围内实现共赢才是最终目标。

(四)基础设施投资流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发展构想》达成的重点发展领域清单,包括机电、信息与通讯、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都是哈萨克斯坦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重点发展的领域。

哈萨克斯坦在2015年作为创始国加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将进一步推动其本国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交通运输领域的基建工程将陆续展开。作为联系西亚、欧洲与东亚的重要枢纽,哈萨克斯坦占据着重要的地理位置,因此,提升其本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将直接影响互联互通目标的实现。截至目前,哈萨克斯坦公路总长约9.36万公里,其中货运量达到全国的80%以上,主要依靠公路运输。但其公路路况较差,这也是哈萨克斯坦在未来几年中要集中力量改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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