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对外国投资优惠政策(一)

2023-05-04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一)优惠政策框架

哈萨克斯坦于2003年颁布了新的《投资法》,规定对国内外投资者一 视同仁,实行统一的特惠政策,不存在只针对外商直接投资的优惠政策。20091月1日实施的新《税法》明确规定:取消以前所有对外国投资者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在税收问题上,无“外国投资者”与“本国投资者”之 分,所有投资者均仅享受一条税收特惠:允许投资者在三年内均等地、或是一次性地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投资者当初投入到生产用房产、机械设备上的资金。从“产出”中抵补了相当于投资者“付出”的部分之后,一切都要按章纳税。旧法中规定的“10年免企业所得税、5年免财产税和土地 税”等税收优惠,在《税法》中均被取消,对外资的“优惠”已成为历史。

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虽税收优惠取消,但关税优惠条件仍然保留 根据2003年1月8日通过的哈萨克斯坦《投资法》的规定,凡与哈萨克斯坦投资委员会签订了投资合同的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以下特惠:(1)投资者进口生产用设备免关税;(2)哈萨克斯坦国家可给予外国投资者以土 地使用、房产、机械设备、计算机,测量仪器,交通工具(小汽车除外) 等方面的一次性实体资助。

2003年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优先经济领域清单》 及2005年通过的《哈萨克斯坦政府第633号决议》明确规定建材生产、纺织业、冶金业、食品生产、油气机械制造、旅游业和运输业为优先发展领域。同时将教育、卫生和社会服务、休闲娱乐和文体活动等领域也列入享受优惠政策的优先发展领域。投资这些领域的企业可以享受10年内免缴财产税、土地税、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为进一步鼓励投资,2014年6月,哈总统签署法令,对哈政府鼓励投资的行业给予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详见3.4.2。

2016年4月9日,欧亚经济委员会批准欧亚经济联盟使用统一特惠关税的条件和程序的章程。该文件旨在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帮 助,使用的特惠关税包括:对部分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仅需缴纳进口关 税的四分之一,对部分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免税进口。该章程同时规 定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分类标准以及使用特惠税率的商品类别和使用税率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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