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31 来源:中亚互联(国际)孵化器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海关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俄白哈三国实行统一的海关关税税 率;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关税同盟海关法典》。从2016年 开始,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施行新的《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此外, 在哈萨克斯坦还施行根据《关税同盟海关法典》规定实施《哈萨克斯坦共 和国海关事务法典》。关税同盟规定:自统一关境建立之日起,成员国双 边贸易将取消关税、商品数量限制以及其他同等措施。但不包括保障措施、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以及为维护公共道德、人员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保护自然环境和文化价值而采取的出口或进口禁止性和限制性措施。 根据联盟成员国最终达成的协议,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进 口关税分配比例,其中,俄罗斯占85.065%、哈萨克斯坦占6.955%、白俄 罗斯占4.86%、吉尔吉斯斯坦占1.9%、亚美尼亚占1.22%。
【海关税费】海关税费由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制定。为保护本国生产企 业的利益,哈要求分阶段与统一税率接轨,并为400多种商品申请了“过 渡期”。除“过渡期”以外,哈萨克斯坦还争取到一项权利:凡用于外资 对哈投资项目的进口机械设备和原、辅料一律免进口关税。 其他海关税费(海关手续费等):由哈萨克斯坦政府自行审定。进口 增值税和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缴。目前,俄白哈亚吉五国增值税率分别为:俄罗斯—20%;白俄罗斯—20%;哈萨克斯坦—12%;亚美尼亚—20%; 吉尔吉斯斯坦—12%。消费税率根据不同商品、按各国现有规定征收,将 来是否统一还待研究。 对出口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进口一方自成员国进口 时,向本国政府缴纳“两税”,出口商凭出口单据向本国政府申请退税。 三国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系统,每月相互交换货物过境和纳税资料,负 责协调和处理征退税事宜。 关税同盟框架内的保障措施、反补贴与反倾销措施正在完善中。 俄白哈三国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进口关税税率,但个别商品 除外。欧亚经济联盟取代关税同盟后,进口商品关税税率的制定也由欧亚 经济委员会负责。由于俄罗斯需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承诺,自 2016年9月1日起,欧亚经济联盟针对1780种商品(其中包括:纸张、地 毯、家具、糖果、鞋类、工业冷藏设备、建材、鱼类、干果等)下调进口 关税,从而使平均进口关税税率下降1-2%。
表:入世后哈萨克斯坦关税税率变化
具体商品的进口税率详见欧亚经济联盟统一关税税率,请参考如下链 接:eec.eaeunion.org/ru/act/trade/catr/ett/Pages/default.aspx
【海关手续】运进哈萨克斯坦境内的货物和运输工具,在到货终点口 岸办理海关清关手续;从哈萨克斯坦运出的货物,在发货起点口岸办理相 关手续。 法律对通关程序有一系列的规定,它适用于所有经过哈海关的货物周 转人。对某些个别货物或货物周转人可执行特殊的规定,例如,外交代表 机关和领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物品。
【适用免税的特别规定】主要有:
(1)用于人道援助和慈善目的的进口商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2008年12月23日公布的政府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凡其他国 家、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用于人道援助和慈善目的的进口商品,包括提 供的技术援助,一概免征增值税,但应征消费税的商品除外。
(2)用其他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资金购买的进口商品也免 除增值税,生产货币的进口原料亦免增值税。
(3)进口药品和医疗用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医药用品包括: 药品,医疗(兽医)用品,包括修复整形用品、聋哑盲人器械和医疗(兽医)器械;用于生产各类医药用品的材料、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药、医 疗(兽医)用品和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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